各设区市、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,有关企业:

根据财政部 商务部关于2021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(财〔2021183号)精神,为做好我省2021国家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企业申请条件

(一)符合财政部 商务部《关于印发<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企〔2014〕36号,以下简称《资金办法》)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。

(二)以一般贸易方式、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商务部发布的《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(2016年版)》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《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中的产品(不含旧品),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《目录》中的技术。

(三)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《进口货物报关单》上的消费使用单位;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《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》上的技术使用单位。

(四)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(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);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,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。

(五)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31号)规定的条款。

(六)进口《目录》中“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”项下的设备,未列入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(2012年调整)》(财政部 国家发展改革委 海关总署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)。

(七)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。

二、支持方式

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。贴息标准如下:

(一)贴息本金。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。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。

(二)贴息率。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1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计算。

(三)贴息金额。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,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。

、申报材料

(一)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,内容包括:企业基本情况、进口用途、预计可产生的效益、项目绩效目标(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)等。

(二)《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》(附1)及电子数据。

(三)企业营业执照(复印件)。

(四)《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》(附2)及电子数据。

(五)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(复印件,合同文本为外文版的则需翻译成中文版)。

(六)进口产品的,需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》(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)。

(七)进口技术的,需提供《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》、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》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(复印件)。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,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。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、许可、委托开发、合作开发、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《目录》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(不含设备、培训、调试、差旅等费用,不含以年度销售额、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)。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、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。

(八)进口“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”项下的设备,需提供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》(或海关出具的《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》,含进口设备清单,复印件)、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(复印件)及《进口货物报关单》(复印件)。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,可不提交免税证明,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;属于《目录》第三部分“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”中“国家级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国家工程实验室、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、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、科研中试基地、实验基地建设”的,申报时不需提交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》,但需提交科技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。

(九)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,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。

(十)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,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。

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。

、申报材料的报送与审查

(一)初审

各设区市、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《资金办法》、《目录》及本通知要求,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,出具初审意见。审查中要注重把握以下方面:

1.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,要认真查看原件,确保真实可靠。提交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联合复审时,出示复印件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,原件退还企业。

2.对“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”,应按照《目录》列明的商品名称、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;未列明商品编码的,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;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,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;对“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”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,申报产品应列入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》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,且属于《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》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;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,核实产品未列入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》。

(二)复审

1.复审时间(9:00-12:00,14:00-17:30)。具体如下:

日  期

单  位

89日(星期)

南昌、赣江新区、新余

810日(星期)

萍乡、抚州、上饶

811日(星期)

赣州、鹰潭

8月12日(星期)

宜春、九江

8月13日(星期)

吉安、景德镇

2.复审地点。江西省商务厅第六会议室(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4楼453室),如有变化另行通知。

3.参加人员。各设区市、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业务科室负责同志,各申报单位分管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副总经理等1-2人。

(三)材料报送

地按照复审的时间提交初审意见(书面形式)、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(附3,电子版)和企业申报材料(一式份,含电子版)。企业参加复审时,提交的申报材料可以是散件,待审核无误后再胶装成册。需补充完善的申报材料,于8月16日前报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),逾期不予受理。

请各设区市、赣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进口企业,做好初审及报送工作。

联系人及电话:刘聃琼,电话:0791-86246211

 

附件1-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.xlsx

2.附件2-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.xlsx

3.附件3-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.xlsx

 

 

江西省商务厅       

2021年7月19日